一、依據「飼料管理法」第22條規定,不定期派員抽檢查水產飼料、製造設備、儲藏場所與有關資料等。 二、對抽查之樣品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分析機構鑑定,分析檢驗項目有一般成份、重金屬、黃麴毒素及藥 物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