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鄉鎮:全縣。
一、有營利行為僅供私領域空間特定之使用(如公司商號、廠房、安養中心、汽車旅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配撥苗木合計以50株以內為限。
二、個人住家環境綠化造林,配撥苗木合計以50株以內為限。
三、合法立案之寺廟、教堂等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眾使用空間,配撥苗木合計以200株以內為限。
四、辦理公益活動配合宣導贈苗,配撥苗木以800株以內為限。
五、村里、社區、軍方營區、機關、學校、經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農會、漁會、合作社場、休閒農場、畜牧場)等單位或其他公有土地認養管理單位辦理綠美化造林,配撥苗木合計800株以內為限。
六、山坡地超限利用造林、農地造林及其他依規定應造林之土地,得依實際需要配撥苗木,如有不足,由本府函轉其他育苗單位調撥。
七、申請方式:直接向本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