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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國漁業法對外國漁船在菲國水域盜漁之相關法律規範

  • 發布單位:漁業科

內容


菲律賓國漁業法對外國漁船在菲國水域盜漁之相關法律規範,轄屬漁民切勿進入菲國領海及未與我國重疊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以免遭扣押造成財產損失。
說明:
一、菲國1998年漁業法第87條「盜漁」之施行細則,外國漁船在其水域內有以下行為,均構成在菲國水域盜漁之推定證據:
(一)、任何進入菲國水域之外國漁船符合以下情況者:
1、航行時漁具已佈放且(或)未收妥。
2、以不規則航線(路)航行。
3、航行經過菲國水域前,未事先通報菲國主管機關,以獲得其同意。
4、航行時不符合無害通過規則及行進在傳統航線以外或漁場內。
5、航行時未懸掛船舶國籍旗幟。
(二)、當任何外國漁船在菲國水域被發現時:
1、有以上條文所列舉之情形。
2、在未有適當理由或可被認為係由於不可抗力、災難或對任何受難人船提供救援之情形而停航或錨泊。
3、在已知的漁場或海洋保護區內或其鄰近水域停航或錨泊。
(三)、當任何外國漁船在菲國水域,依照菲國漁業法相關規定接受檢查後,經在該漁船甲板、儲存艙查
有新鮮漁獲、珊瑚或軟體生物。
二、菲國因遭歐盟(EU)於去(103)年6月間發出「黃牌警告」,指出菲國政府對外國非法、未報告、未
受規範(IUU)漁船所核處罰款太輕,未能有效抑制非法捕魚。菲方爰修改上揭漁業法,並於本
(104)年2月由菲國總統艾奎諾簽署該修正法案(Republic Act No. 10654),該修正法案大幅提
高外國漁船在菲國水域盜漁之相關處罰,重點如下:
(一)、任何外國人、外國公司或實體違反菲漁業法有關盜漁之條文,倘採行政處分,應處以60萬美元至
100萬美元或等值菲幣之行政罰鍰。
(二)、倘經法庭審理判刑,違法者應處以120萬美元或等值菲幣之罰金,並沒收其漁獲、漁具及漁船。
(三)、倘違法者係在菲國內水(菲國領海基線以內)遭逮捕,應加處6個月1天至2年2個月在監徒刑,另倘
係在內水遭第二次逮捕,違法者應處3年在監徒刑及240萬美元或等值菲幣之罰金,且違法者在未
繳付所判罰金(鍰)及服畢刑期前不得獲釋遣返。
三、關於菲方規定外國漁船航行經過菲國水域前,應事先通報菲國主管機關並獲得其同意一節,我政府
正向菲國交涉諮商可行之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