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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藥管理法第35條第2項所定農藥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

  • 發布單位:農務發展科

內容


一、批發業者請至「農藥銷售管理網」上傳資料,並於每年1
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以前,陳報前2個月
之資料。陳報資料包括庫存表(僅第1次上傳資料須填報)
、農藥產銷記錄(批發)、農藥其他紀錄。
二、零售業者可以紙本、農藥銷售管理網、農藥販賣POS系統
等3種方式擇一陳報,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15
日以前,陳報前3個月之資料。紙本適用期限至106年12月3
1日止,紙本陳報資料包括庫存表(僅第1次上傳資料須填
報)、農藥販售證明第2聯、農藥其他紀錄。農藥銷售管理
網陳報資料包括庫存表(僅第1次上傳資料須填報)、農藥產
銷記錄(零售)、農藥其他紀錄。
三、本次定期陳報期限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5年7月15日止,
請詳閱附件操作說明,繳交紙本資料者,請郵寄至64001雲
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7號 第六課收。
附件:
農藥批發及零售業者定期陳報日期及流程表、農藥其
他進銷貨資料表、農藥庫存資料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