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自本 (105) 年 1 月 23 日起受寒流影響,造成全面性農業嚴重損失,為加速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事宜,協助受災農漁民及早復耕、復建、復養,農委會已於 1 月 25 日公告發布全臺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請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轉知轄內鄉 ( 鎮、市、區 ) 公所,宣導受災農漁民週知,並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12 條規定,自本年 1 月 26 日起至 2 月 4 日止 10 日內,受理農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假日照常受理,並請基層公所儘速依救助程序辦理災害救助事宜。 農委會表示,該會已於 104 年 10 月 29 日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將原為現金救助額度 80% 之專案補助刪除,對於農漁民申報救助項目如經實地勘查確認損失率達 20% 以上符合規定者,救助額度均提高為現金救助額度,以確實保障受災農漁民權益。 農委會特別提醒此次寒害受災農漁民,儘速於期限內向基層公所申請現金救助,或申請受災證明書以辦理低利貸款。該會特別籲請地方政府及其轄內鄉 ( 鎮、市、區 ) 公所儘速辦理勘災作業,並可分批報送,該會定儘速核定,另該會已責成各試驗改良場所組成產業技術服務團,積極指導農漁民復養、復耕、施肥及病蟲害防治技術,以儘速恢復產業穩定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