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5年1月1日起購買農藥要登記 要索取販售證明

  • 發布單位:農業處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表示,為追蹤農藥流向並釐清違規用藥責任,103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農藥管理法」,新增購買農藥應登記購買者資訊,且農藥販賣業者應提供販售證明之規定,未來農藥販賣、使用等各環節將更有保障。

參考美日作法並結合地方政府加強檢查

農藥是具有一定危害性之化學物質,為加強管制,防檢局參考美國、日本等國家作法,於農藥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藥業者應備置簿冊或採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購買農藥之名稱及數量,並保存3年。」,俾利瞭解農藥流向。

常有農民表示違規使用農藥,是因為販賣農藥的業者推薦使用,但被指認的業者卻辯稱無違規推薦情事,因此常造成違法責任難以釐清。防檢局亦於同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應開具載明農藥之名稱、數量與其使用範圍、購買者及販賣業者資訊之販售證明予購買者。」,防檢局已於104年加強宣導上述規定,針對違規業者開立勸導單,規劃於105年度結合各地方政府加強相關檢查,以落實規定並加強販賣農藥之責任。

強化販賣責任,務求加強管理

防檢局進一步表示,考量目前農藥販賣、使用等環節及消費者對於農產品安全之期盼,經與業者及地方主管機關充分討論後,進行相關法規修正,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請業者遵守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