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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公告不利耕作農地區位,以專區引導太陽能設施群聚發展

  • 發布單位: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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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產學籲:休廢耕農地興建太陽能專區」一文,農委會表示,太陽能是乾淨能源,為我國再生能源政策重點發展項目,為積極協助政策推動,農委會於 102 年 10 月 9 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將太陽能設施納為在不影響農業經營之前提下,可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地上設置之綠能設施;並於 104 年 8 月 14 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計 18 區, 1,253 公頃,以引導太陽能設施群聚發展,兼顧維護農地營農環境之完整性。

整體評估設置區位,引導綠能設施群聚發展,兼顧農地之完整性

  農委會表示,農業與太陽能發展結合,除於既有之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太陽能設施,各界亦認同現行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有部分農地因鹽化、缺水等自然條件限制,已長年無法農耕使用,為活化此類邊際土地,可容許於此類農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設施。農委會經進行農地區位條件分析,考量土地自然條件、基礎設施現況、灌溉水飽和度等指標,以一定規模 (25 公頃以上 ) 、區位集中、具明顯地界等原則劃設可供太陽能發展之專區,並於 104 年 8 月 14 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包括雲林縣(台西鄉、四湖鄉、口湖鄉)、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彰化縣(芳苑鄉、大城鄉)計 18 區,總面積為 1,253 公頃。此舉,不僅有助農地多元利用,適度提高農民收益,且有助於太陽能設施群聚發展,亦維護其他優良農地營農環境之完整性,彰顯政策執行之多重效果。

促進邊際農地多元利用,提高農民收益,正逐步推展

  前開不利耕作農地公告後,農委會已陸續受理經地方政府初審送至該會複審之案件,主要集中於雲林縣四湖、口湖一帶,申請設置太陽能設施之農地面積總計已超過 20 公頃,如以總裝置電容計算已達上萬瓩,另能源業者承租農民土地之租金,可增加農民收益,也節省政府休耕補助經費,創造農民、能源業者、政府的三贏局面。未來,農委會仍將視案件申設情形,會同地方政府滾動檢討可發展設置綠能設施之不利耕作農地區位。

以專區模式設置綠能設施,符合國土與產業政策方向

  農委會強調,農地農用的原則並無改變,為維護完整的農業經營環境,綠能設施不論是與農業經營結合,或設置於不利耕作農地上,都應朝向專區發展,尤其隨著國土計畫法通過,依循國土應有秩序規劃及避免零星利用原則,針對現行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倘有造成太陽能設施於農地上零星點狀使用之疑慮,影響農業經營之完整性,亦將隨時檢討改善,以利在符合國土計畫法原則下,落實農業與綠能共榮發展之政策目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