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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線成功攔檢異常雞隻,確診感染H5亞型禽流感,依程序執行防疫處置

  • 發布單位: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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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19)日表示,16日接獲高雄市1屠宰場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通報,在執行屠宰前之檢查過程中發現有異常雞隻疑似感染禽流感,即通報高雄市動物保護處至現場採樣,並送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測,該批雞隻留置最後屠宰並凍存(660隻凍存)。檢體經畜衛所昨(18)日確診為H5亞型禽流感,故依程序將凍存之屠體廢棄銷燬,該屠宰線停止屠宰24小時,並完成場區擴大消毒工作。今日畜衛所判定檢體為H5N2,H5N8亞型核酸具6個鹼性胺基酸。另追溯雞隻來源為屏東縣高樹鄉,該雞場已空場並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依程序執行各項防疫工作。

請業者持續落實各項軟硬體生物安全措施,即時通報可疑案例,防堵禽流感疫情發生及傳播

防檢局表示,養禽產業自主落實各項軟硬體生物安全措施為禽流感防疫之首要工作,目前仍有零星案例發生,顯示產銷環境中仍有病毒活動情形,養禽場及產銷業者應持續落實設置防鳥設施、人車門禁管制、人員、車輛(含運禽車、運蛋車、化製車、飼料車、自家及訪客車輛等)、運輸載具(運輸籠、蛋箱及蛋盤等)、器具等進出消毒及避免其他動物進出場區等各項軟硬體生物安全措施,共同防範疫情發生及傳播。

該局說明,早期發現即時處置為控制及防範疫病傳播之最高原則,務請業者持續提高警覺,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家禽健康情形,若發現場內家禽有異常、不明原因死亡、飲水、攝食、產蛋率異常下降;或於禽場周邊發現傷、病、死亡野鳥,亦請通知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前往採樣檢測,以早期發現,即時處置因應。該局提醒,未依規定通報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其撲殺動物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