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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公告 為維護潭仔漁港港區環境清潔,請將堆置於港區內雜物、漁具、廢油容器於112年7月7日前儘速清除,屆時未清除者將視同廢棄物由本府逕予清除,移除費用向行為人或所有人求償

  • 發布單位:漁業科

內容


主旨:屏東縣政府公告 為維護潭仔漁港港區環境清潔,請將堆置於港區內雜物、漁具、廢油容器於112年7月7日前儘速清除,屆時未清除者將視同廢棄物由本府逕予清除,移除費用向行為人或所有人求償。

 

依據:漁港法第17條。

 

公告事項:

一、查潭仔漁港堆置雜物、漁具、廢油容器,影響港區觀瞻及安全,為維護漁港港區內公共安全及設施使用效能,請行為人或所有人於旨揭期限前自行移除。

二、屆期未移除者,將視同廢棄物由本府逕予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