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新北市政府公告 清除澳底漁港無主整補物料(如附件)事宜。 依據:漁港法第17條。 公告事項:本市澳底漁港內第三區北碼頭近製冰廠之停車格處堆置整補物料,已妨礙港區停車及危害環境整潔,請所有人於公告日起30天內自行清除,屆期未辦理者, 本府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
主旨:新北市政府公告 清除澳底漁港無主整補物料(如附件)事宜。
依據:漁港法第17條。
公告事項:本市澳底漁港內第三區北碼頭近製冰廠之停車格處堆置整補物料,已妨礙港區停車及危害環境整潔,請所有人於公告日起30天內自行清除,屆期未辦理者, 本府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