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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公告 第二類漁港暫置區禁止丟棄大型定置漁網、投棄一般垃圾及廢棄物,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發布單位:漁業科

內容


主旨:花蓮縣政府公告 第二類漁港暫置區禁止丟棄大型定置漁網、投棄一般垃圾及廢棄物,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本縣第二類漁港暫置區環境整潔,禁止丟棄大型定置漁網、投棄一般垃圾及廢棄物。 

二、依漁港法第21條規定:「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有違反上述規定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如造成暫置區設施損壞,本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