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屏東縣政府公告 預告屏東縣第二類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
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緊急避難船舶:免予收費。但本國籍漁船未領有有效漁業證照者,除漁筏、舢舨依第3點規定計收外,其餘依第2點規定計收。
二、客船、貨船、工作船:以總噸位計算,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4元計收。但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或停泊於非屬本府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2元計收。
三、遊艇、小船:停泊於浮動棧橋之碼頭者,以船席碼頭長度計算,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40元計收;其餘以船舶全長計算,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20元計收。但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或停泊於非屬本府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10元計收。
四、前3點以外之其他船舶:非動力船舶總噸位50以上或動力船舶總噸位20以上者,依第2點規定計收;其餘依第3點規定計收。
五、第1點至第4點規定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者,未滿1噸,以1噸計;以長度計算者,未滿1公尺,以1公尺計;泊未滿1日者,以1日計。
六、對本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公告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
(二)地址: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三)電話:08-7320415。
(四)傳真:08-7666356。
(五)電子郵件::e0041@oa. pth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