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方澳第二漁港內埤路147-1號前無籍船筏1艘(如附件後照片)。 二. 公告自行打撈清除之無籍漁船份,禁止進入本縣各漁港區域份,違反者將視同廢棄物逕自清除。 三. 公告期間欲領回船筏者,請攜帶漁業執照、船筏執照或造船廠來源證明、船主及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至本所漁業行政股辦理認領,並自行負擔清運費用。
一. 南方澳第二漁港內埤路147-1號前無籍船筏1艘(如附件後照片)。
二. 公告自行打撈清除之無籍漁船份,禁止進入本縣各漁港區域份,違反者將視同廢棄物逕自清除。
三. 公告期間欲領回船筏者,請攜帶漁業執照、船筏執照或造船廠來源證明、船主及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至本所漁業行政股辦理認領,並自行負擔清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