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一字第1132519390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告掃描檔1份 主旨:檢送「公告本縣轄內漁港及泊地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為期二年,以維護漁港及泊地停泊秩序及安全」公告乙份,請協助宣導周知。 說明: 一、依據漁港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辦理。 二、本縣自113年5月15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為期二年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 三、設籍於本縣滿三年以上者,不受公告限制。 正本:農業部漁業署、交通部航港局、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農漁局、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雲林區漁會 副本:本府農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