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苗栗縣所轄漁港浮動碼頭使用之禁止行為」,並自 113年7月1日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本縣所轄漁港浮動碼頭及其泊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本府指泊許可,任意占用特定浮動碼頭船席位。
(二)靠泊時繫船,僅將纜繩繫於浮動碼頭境樁設施,而非以 岸壁式固定纜樁設備為主要擊住設備。但該船席位與岸 壁距離過大或其所在之岸壁式固定纜樁設備未完善並經 本府認定者,不在再此限。
(三)擅自於浮動平台鑿孔鑽洞作為擊繩之用,或將纜繩繫於其他非供繫繩用之設施。
(四)擅自變造或改造浮動碼頭任一部分。
(五)排洩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污水、廢油或任意投棄廢 棄物排放入海。
(六)漁具、漁貨或其他物品或秈人物品堆放於浮動碼頭上。
(七)停泊或放置未具船型之浮具。
(八)未經許可張貼廣告或營業行為。
(九)其他妨礙浮動碼頭安全、秩序與管理或汙染環境之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