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委會公告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之種類」,縣府提醒民眾如於公告前已飼養本次公告之野生動物,應於109年11月30日前辦理登記

  • 發布單位:森林及保育科

內容


一、民眾如有飼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20日農林務字第1091701111號公告訂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及109820日農林務字第1091701134號公告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之野生動物,自10991日生效,請於1091130日前辦理登記,並注意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再行繁殖,亦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如違反相關規定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罰則裁處,並可沒入飼養之動物。

二、申辦登記應附雲林縣『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登記申請表,並備齊()單一物種登記照片(2個不同方位可供辨識之沖洗彩色照片(3*5)1張,正面照2張,共計4(照片背後寫明持有人姓名、物種名稱))()持有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及()動物來源證明,寄送本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辦理。

 

附件:公告及登記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