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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造林專區

  • 分類:森林及保育類
  • 發布單位:森林及保育科
  • 發布日期:110-01-06

主旨:有關本縣辦理推廣山坡地造林暨台塑企業比照林務局「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每年每公頃對等補助3萬元,為期10年,每公頃共計30萬元案,詳如說明,敬請貴處(所)協助辦理並廣為宣導週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5年6月6日「雲林縣政府與台塑企業溝通平台會議」第5次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辦理。 

二、本案110年度受理登記申請期限自110年1月4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俾利提編計畫及籌備配苗,補助款項均以新臺幣(元)為計算單位。 

三、本案補助辦法為:獎勵及補助每公頃20年共計90萬元。 

(一)林務局獎勵:為期20年,每公頃共計60萬元。 

1、第1年每公頃12萬元。 

2、第2年至第6年,每年每公頃4萬元。 

3、第7年至第20年,每年每公頃2萬元,但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森林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每年每公頃1萬元。 

(二)台塑企業對等補助:台塑企業承諾山坡地造林比照林務局「獎勵造林計畫」每年每公頃對等補助3萬元,為期10年,以50公頃為限。

四、參加獎勵輔導造林受理單位,私有山坡地請向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請,林務局承租地請向林務局所在地工作站申請,國產署承租地請向國產署協助申請。 

五、補貼對象:其土地最小面積為0.1公頃以上者。 

(一)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二)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三)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四)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五)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六、獎勵造林人其造林經檢測符合下列條件,主管機關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一)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二)林木成活株數達百分之70以上;自造林第7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得扣除自然枯死率百分之2。 

(三)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四)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 

七、獎勵及補貼期限:林務局20年、台塑企業10年。 

八、台塑企業承諾:自106年度起,山坡地造林比照林務局「獎勵造林計畫」每年每公頃對等補助3萬元,為期10年,以50公頃為限。依據本府105年6月6日「雲林縣政府與台塑企業溝通平台會議」第5次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辦理,本案110年受理登記申請期限為110年1月4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俾利提編計畫及籌備配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