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地造林相關注意事項說明:
平地造林土地權利移轉後繼續參加造林:1.所有權移轉切結書 2.林務局版切結書 3.相關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4.身分證影本 5.繼受人撥款帳戶存摺影本 以上1式2份。 (1份公所自存、1份函轉本府核定) (繼承、買賣、拍賣、重劃、重測、分割、徵收...等等之相關人、地異動亦請比照辦理。謝謝。)
有關林農中途撤銷造林:林務局造林直接給付包含造林費用及其他給付。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九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如造林戶取消造林,造林其他給付及台塑企業已核發之補助費用均不需返還,只需返還林務局已核發之造林費用。請林農填具造林撤銷申請書並備妥郵政匯票,受款人抬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向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連同相關文件、表單、證明等函轉縣府,縣府再連同「繳回獎勵金或造林費用統計表(附件二)1111018」、「停止獎勵造林案件統計表(附件三)1111018」、相關三聯單等,函送林務局同意註銷結案。
[備註] 造林費用:
(一)第1年每公頃新臺幣12萬元。
(二)第2年至第6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4萬元。
(三)第7年至第20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
一、台塑企業補助10年
100年及以前年度申請案:補助期間從100.1.1.起至109.12.31止,共10年。
101年度申請案:補助期間從101.1.1起至110.12.31止,共10年。
二、林務局補助20年
依其申請造林年度+19年
例如:101年度申請案:補助期間從101.1.1起至120.12.31止,共20年。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活化農地,提高國內木材自給率,降低依賴進口木材,促進菇蕈、林產利用相關產業發展,繼平地造林計畫階段性任務完成後,自102年起停止新植申請,推行短期經濟林造林。
====================
一、平地造林目前已無受理新植案申請,自102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20年期平地造林新植申請,已申請並核准有案之平地造林,仍持續撫育至20年獎勵期滿。(林務局101年12月17日林造字第1011665751號函)。
二、平地造林直接給付提領清冊公所人員造冊說明:
1.僅需輸入造林年度及面積,即自動算出直接給付及造林獎勵金並自動合計加總。
2.自動編頁碼
3.每頁頁尾自動印出核章欄
4.凡有領水旱田1期,直接給付自動扣一半。
5.計算方式及原則︰自107年度起,不分申請年度,每公頃共領110,000元。(每公頃造林費用2萬元、其他給付9萬元)
6.經查台塑企業平地造林對等補助10年作業,101年及以前年度已屆滿10年,自111年度起台塑企業平地造林對等補助各公所無須再造冊請款,謝謝。
7.台塑企業麥寮管理部110年3月2日(110)麥總字第216C0020B534號函略以:「有關本企業平地造林對等補助10年期滿後,如造林戶取消造林,不需返還本企業已核發之補助費用。」敬請周知。
8.有關各項表單、文件及書表,112年度可繼續沿用辦理,請自行修正年度及公式,謝謝。
三、附件說明:
1.平地造林所有權移轉申請書件(檢附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1式2份)
2.各公所平地造林計畫造林先期作業費暨檢測作業費印領清冊:檢測作業費以平地造林直接給付提領清冊核撥面積為準(檢附影本)。
3.造林登記卡及檢查紀錄卡
4.平地造林補植申請書(分無償配撥及自費自備2種)
5.平地造林勘查報告為造林人提出申請後請公所勘查使用
四、請注意:有關本縣各農會加入「農漁會共用帳務系統」,轉換新金融系統更新金融機構代碼及造林戶帳號案,各公所若撥款後,有發生帳號異動更新情形,請務必同步更新提領清冊電子檔、紙本及填掣異動表,送府存查續辦,避免無法撥款並利未來業務銜接及加速撥款作業,感謝感恩!
五、有關林農中途撤銷造林,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九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如造林戶取消造林,造林其他給付及台塑企業已核發之補助費用均不需返還,只需返還林務局已核發之造林費用。請林農填具造林撤銷申請書並備郵政匯票,抬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函轉縣府,縣府再連同「繳回獎勵金或造林費用統計表(附件二)1111018」、「停止獎勵造林案件統計表(附件三)1111018」、相關三聯單、表單、文件等,函送林務局同意註銷結案。
*要點第三點:本要點所定造林直接給付,包含造林費用及其他給付。
*要點第九點:本要點之獎勵年限為新植造林經檢測合格起算二十年,其造林直接給付之額度如下:
(一)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二十一萬元,其中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造林費用。
(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三萬元,其中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為造林費用。
(三)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一萬元,其中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為造林費用。
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造林直接給付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二位數為止,餘數四捨五入。
*要點第十三點略以:執行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核准後,應命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
六、有關平地造林各項表單、文件及書表,112年度可繼續沿用辦理,請自行修正年度及計算公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