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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申請植樹綠美化專區

  • 分類:森林及保育類
  • 發布單位:森林及保育科
  • 發布日期:110-01-31

申請資料:

1. 申請書

2. 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3.土地使用同意書

4. 栽植配置圖,簡圖即可(務必備註註明樹種、數量、栽植長度、株距)

     申請苗木數量參考計算公式:綠籬、灌木類:50cm*50cm/株

                                                  喬木類:平地 4.5m*4.5m/株、山坡地 4m*2m/株

5. 現況照片

為提高苗木成活率,敬請選擇適地樹種,若有缺件,歉難核撥。

苗木申請植樹綠美化專區

雲林縣政府苗木申請程序及數量配撥管理作業規範

 113年05月13日府農林二字第1132520733號函

第一條 為使本府苗圃苗木申請、配撥程序制度化,特定本作業規範。

第二條

(一)申請資格:

  1. 申請配撥樹種以本府選定苗木種類為主,且必須種植於土地內,不得使用盆栽種植。
  2. 申請資格:所申請之栽植基地應位處本縣境內。對象以本縣機關、學校、社區及團體、村里辦公處、個人,基地每年申請苗木以一次為原則。

(二)申請方式: 

  1. 個人申請:

 由當地公所審核後函轉本府辦理並檢附雲林縣政府苗木申請書、栽植基地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栽植配置圖(註明樹種、栽植長度、數量、株距、栽植基地現況照片)及土地使用同意書。

  1. 合法立案之寺廟、教堂等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眾使用空間、村里、社區、軍方營區、機關、學校、經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農會、漁會、合作社場、休閒農場、畜牧場)等單位綠美化申請:

           以正式公文發函向本府申請並檢附栽植基地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栽植配置圖(註明樹種、栽植長度、數量、株距、栽植基地現況照片)及土地使用同意書(除學校單位)。

  1. 辦理或配合公益活動申請贈苗:以正式公文發函向本府申請並檢附活動計劃書(含經費明細表)。
  2. 承租國有土地申請:檢附雲林縣政府苗木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栽植配置圖(註明樹種、栽植長度、數量、株距、栽植基地現況照片),並送出租機關審核無誤後,載明可栽植面積函轉本府配撥,並由出租機關自行追蹤輔導。

 

第三條  配撥苗木數量如下:

  1. 個人住家環境綠化造林,配撥苗木合計以20株以內為限。
  2. 合法立案之寺廟、教堂等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眾使用空間,配撥苗木合計以200株以內為限。
  3. 辦理公益活動配合宣導贈苗,配撥苗木以300株以內為限。
  4. 村里、社區、軍方營區、機關、學校、經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農會、漁會、合作社場、休閒農場、畜牧場)等單位或其他公有土地認養管理單位辦理綠美化造林,配撥苗木合計300株以內為限。
  5. 山坡地超限利用造林、農地造林及其他依規定應造林之土地,得依實際需要配撥苗木,如有不足,由本府函轉其他育苗單位調撥。
  6. 林厝寮苗圃所培育之苗木,多為防風固砂樹種,考量沿海居民不諳申請程序,於申請總量30株以下,木麻黃得視實際情況,由苗圃現場管理人員自行核定,並列冊管理備查。
  7. 以上所申請苗木,除掘苗包裝外,載運費用均應自理。

第四條

  1. 遇有特殊情形(如其他公有單位調撥、綠美化區域寬闊、可植栽造林面積廣大、防風林帶),經專案簽准後得不受規定樹種及數量限制,且本府得視實際況狀辦理現場會勘。
  2. 倘大面積自行造林需求者,可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綠美化之相關規定,本府視實際況狀辦理現場會勘及初審後,函轉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進行審查及苗木配撥。

第五條 為避免資源浪費或有栽植管理不當情事,本府得視人力,不定期派員抽查輔導所配撥苗木生育情形,或請申請者檢具成果照片回報,若發現未依規栽植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依市價或最近一次採購各苗木成本追回種苗代金或停止其受理申請二年。

第六條 為利苗木培育及苗圃管理,斗南苗圃及林厝寮苗圃於每年5月份因天氣炎熱,不適苗木移(栽)植及1至2月份苗木總盤點外並得視營運、作業狀況公告休園期間,休園期間除配合本府重大活動及獎勵造林,其餘不予供苗。

第七條 本府得依苗圃苗木培育現況刪減(改)配苗樹種、數量。

第八條 本作業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