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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申請植樹綠美化專區

  • 分類:森林及保育類
  • 發布單位:森林及保育科
  • 發布日期:110-01-31

苗木申請植樹綠美化專區

雲林縣政府苗木申請程序及數量配撥管理作業規範
104年12月30日府農林二字第1042509773號函
第一條

為使本府苗圃苗木申請、配撥程序制度化,特定本作業規範。
第二條
申請資格:所申請之栽植基地應位處本縣境內。
申請方式:
1.個人申請:填寫申請書並簽名蓋章且註明聯絡地址電話(格式不拘)。除個人申請以外,均應以正式公文發函申請。
2檢附資料:栽植基地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機關學校、村里社區等單位免附)、栽植配置圖(註明樹種、栽植長度、數量、株距、栽植基地現況照片)。
第三條
配撥苗木數量如下:
(一)
1.有營利行為僅供私領域空間特定之使用(如公司商號、廠房、安養中心、汽車旅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配撥苗木合計以50株以內為限。
2.個人住家環境綠化造林,配撥苗木合計以50株以內為限。
(二)合法立案之寺廟、教堂等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眾使用空間,配撥苗木合計以200株以內為限。
(三)辦理公益活動配合宣導贈苗,配撥苗木以800株以內為限。
(四)村里、社區、軍方營區、機關、學校、經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農會、漁會、合作社場、休閒農場、畜牧場)等單位或其他公有土地認養管理單位辦理綠美化造林,配撥苗木合計800株以內為限。
(五)山坡地超限利用造林、農地造林及其他依規定應造林之土地,得依實際需要配撥苗木,如有不足,由本府函轉其他育苗單位調撥。
(六)以上所申請苗木,除掘苗包裝外,載運費用均應自理。
(七)承租土地申請苗木,應經出租機關審核無誤後,載明可栽植面積,函轉本府配撥,並由出租機關自行追蹤輔導。
林厝寮苗圃所培育之苗木,多為防風固砂樹種,考量沿海居民不諳申請程序,於申請總量50株以下,木麻黃得視實際情況,由苗圃現場管理人員自行核定,並列冊管理備查。
申請苗木以一年一次為原則。
第四條 遇有特殊情形(如其他公有單位調撥、可植栽造林面積廣大、防風林帶),亟需造林,經專案簽准後得不受規定樹種及數量限制。
第五條 為避免資源浪費或有栽植管理不當情事,本府得視人力,不定期派員抽查輔導所配撥苗木生育情形,或請申請者檢具成果照片回報,若發現未依規栽植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依市價追回種苗代金或停止其受理申請二年。
第六條 為利苗木培育及苗圃管理,斗南苗圃於每年8月份因天氣炎熱,不適苗木移(栽)植及12月份苗木總盤點,於上述期間休園暫停供苗,休園期間除配合本府重大活動及獎勵造林,其餘不予供苗。
第七條 本府得依苗圃苗木培育現況刪減(改)配苗樹種、數量。
第八條 本作業規範自核定之日起實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農林地及個人苗木申請》:依式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協助申請調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