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已禁止使用廚餘養豬,如被查獲,可依飼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定使用違法廚餘案件裁罰基準」,對於未取得廚餘合法再利用資格之養豬場,將依違規次數累進加重罰鍰,處分由3萬元起跳,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