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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顧展瑜
  • 資料來源:企劃行銷科
主管機關: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
發文機關: 雲林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9.02.03
發文字號: 府農銷一字第109250198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旨: 訂定「雲林良品標示使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雲林良品標示使用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雲林縣自有品牌,藉由雲林
    良品標示(以下簡稱本標示),使消費者認識本縣優質產品及服
    務,以強化品牌認同暨利於擴大行銷,創造更多商機及市場,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農業處為本標示之管理單位,並由雲林良品推動委員會工
    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本標示申請初步之審核。
三、本標示以設籍(立)於雲林縣之自然人、依法立案登記之法人或
    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個人或單位)為適用對象。
四、本標示之使用類別如下:
(一)優選農產良品:本縣轄內所生產,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
                  等產品。
(二)安心農產加工良品:在本縣轄內對農、林、漁、牧等產品進行
                      加工製作;或所使用之主要農產品原料,
                      係產於本縣轄內之加工品。
(三)雲創良品:具本縣地方特色文化之文藝創作及文化創意衍伸產
              品。
(四)悠遊良品:本縣轄內提供體驗在地文化之休閒農業區、休閒農
              場及觀光工廠等。
(五)其他經雲林良品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推動委員會)核可之類
    別。
五、申請使用本標示之申請人或產品(場域)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府各局處所輔導或徵選之業者、產品及出版品。
(二)中央部會輔導或徵選之業者及產品。
(三)中央部會劃定、許可獲核准之旅遊場域。 
(四)因辦理雲林良品相關活動所徵選或認證之產品,而為本府各單
  位逕行薦舉者。
(五) 其他經推動委員會核可之認證或獎項。
六、申請使用本標示應檢附使用申請表(如附件)及所示應檢附文
    件。
七、工作小組應就申請人檢附之資料為初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
    件不完備或有疑義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或說明,逾期不為補正
    或說明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工作小組應將審查合格之申請案,提送推動委員會審議。
  前項申請案經推動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管理單位應函送本標示
    電子圖檔予申請人。
八、申請人預定將本標示圖樣套印於各種包裝品、宣傳資料或場域
    者,應檢附使用本標示之包裝品、宣傳資料彩色照片及場域使
    用之預想圖片送本府備查。
  申請人套印本標示之圖樣,其構圖及顏色應符合送備查圖樣,
    且套印本標示之包裝品、宣傳資料或場域,亦不得添加與本標
    示意義不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文字或圖樣。
九、本標示之使用範圍,僅得使用於經推動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產品
    、包裝品、宣傳資料及場域。
十、經同意使用本標示後,有縮減本標示使用範圍及產品種類等申
    請事項之必要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十一、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及抽檢本標示之使用情形,申請人不
      得拒絕。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產品、場域、包裝品及宣傳品不得繼
      續使用本標示,並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本標示,且於一年內
      同產品、場域、相關包裝品及宣傳品不得再申請使用本標示:
   (一)產品或場域不符合法定安全或衛生之標準者。
      (二)第五點之認證或資格遭取消者。
   (三)違反第八點第二項、第九點之規定者。
   申請人未經本府同意而提供其他個人或單位使用本標示或無
      正當理由違反前點規定者,申請人不得繼續使用本標示,且
      該申請人
      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標示。
十三、申請人因使用本標示之產品或場域提供之服務有瑕疵,致他
      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權益受損時,應由申請人依相關
      法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圖表附件: